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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ot 发表于 2025-6-1 01:26 鸟都不用鸟,让他去美国仲裁诉讼。看看他有没有那个本事
根据争议解决程序(《我们的规章制度》第 17.5.3 条),管理机构在收到证明文件并收到相关费用后的一(1)个工作日内,应将证明文件发送给域名注册人,并邀请其在十(10)个工作日内回复管理机构,同时将其立场告知请求撤销管理机构决定的一方。 请在10个工作日内(即2025年6月16日前)回复注册局,通过电子邮件***@nic.***告知您的立场,同时请也将您的立场通知提交争议解决请求的人员(***@****.org)。 您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查阅有关争议解决程序的更多信息——《规则与条例》第17.5条。 如需进一步信息或澄清,请随时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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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阿生 发表于 2025-6-1 01:42 国别域名也是这样吗,邮件是国别注册局发过来的,要求10日内回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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